的哥送还乘客失物反遭抓伤 人民调解宣讲法律促成赔偿
2020-02-12 16:26:02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张定强 袁元         

岳塘新闻网2月13日讯(通讯员:张定强 袁元)拾物归还失主本是值得赞扬的事,不想,有人却因归还拾到的手机与手机主人发生纠纷。近日,岳塘区联合调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的士司机归还乘客遗失手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月12日下午,李某乘坐出租车到岳塘区某饭店聚餐,因疏忽将手机落在出租车上。发现手机不见后,李某赶紧用同事的手机拔打自己的手机。出租车司机刘某接听了电话,表示他捡到了手机,现正在送另外一位乘客,李某可以到的士所在公司领取。李某因急用手机,双方约定刘某送手机到李某指定的地点,李某支付刘某100元作为路费和保管费。当刘某驾车到达指定地点后,李某觉得100元过多,只愿付50元。刘某怒了,他认为驾驶营运车辆,专程赶到指定地点,要求支付100元的路费并不过分,况且双方约定好了。他指责李某出尔反尔,不守信用。李某则坚决不愿支付100元,双方僵持不下便争抢手机。争抢中,一时愤怒的李某抓伤了刘某的脖子,刘某报警。

近日,在民警的引导下,李某与刘某到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宝塔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受理该纠纷后,人民调解员唐钊仔细向双方询问事情始末,之后向双方宣讲《物权法》相关规定,指出:在明确手机主人后,刘某有义务归还手机给李某;李某也应该向刘某支付保管、归还手机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双方既有约定,不管是书面协议还是口头约定都应遵守。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解,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司机刘某赔礼道歉。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2000元,双方互不追责。该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责编:郭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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